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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|比特币质押,借贷合同无效

imtoken钱包收款地址 2023-09-05 05:08:57

比特币质押,借款合同无效

秦峰

因为炒比特币急需资金,朋友们用比特币来质押贷款。 不料,行情暴跌,导致双方反目成仇,引发比特币质押是否合法有效的争论。 2022年5月10日,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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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> 视觉中国供图

大跌时难以还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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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健是成都一家互联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 他与天津一家科技公司的老板郭小平结下不解之缘。 2019年12月,王健判断比特币将在国际市场迎来大涨,但苦于手头资金短缺,于是劝说郭小平联手“囤货”。 郭小平的观点则完全相反。 他认为,国内监管机构密集出台虚拟货币管控政策,炒比特币的风险可能非常高。 王健却道:“财大气粗,求保险比特币现在市值多少,你要是不想做,能借我点钱吗?” 他提出用比特币做质押担保,郭小平同意了。

2020年1月3日,王健与郭小平签订了个人借贷合同。 双方称,郭小平借给王健200万元,借款期限11个月,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10日止,利息50万元。 王健采用分期还贷方式,即从2020年2月开始,每个月底还款20万元。 2020年12月10日,王健一次性支付了50万元利息。

同一天,王健和郭小平还以各自公司的名义签署了第二份借款合同,约定天津某科技公司向成都某互联网公司贷款300万元,期限10个月,并约定年利率为零。 某互联网公司分期还款,贷款担保人为王健。

这两份借款合同,王健质押了70个比特币,每个比特币按5万元计算,质押总价值350万元。 为此,两人还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,规定在贷款期限内,如果每枚比特币高于7.5万元,郭小平可以在留下足够等值的350万元比特币后出售部分比特币,所得款项将相当于半分。 《借贷合同》还写明,2020年12月10日之前,王健归还全部本息,质押的70个比特币价值超过350万元的,返还王健350万元,所得款项仍然会被分成两半。 . 如果质押的比特币价值小于等于350万元,郭小平将把比特币全部还给王健。 逾期未偿还贷款本金的,王健每天按贷款本金的8/10,000支付违约金,一天算一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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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月10日,郭小平除了转账200万元外,还通过科技公司账户转账300万元给王健的互联网公司。 王健转了70个比特币到郭小平指定的收款地址。

没想到,就在王健投入500万元比特币后不久,行情就发生了巨变。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强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,国内的虚拟货币非法交易平台也相继被关停。 比特币交易困难,价格暴跌。 2020年11月,借款合同到期,王健无力偿还本息。 他与郭小平协商,出售部分比特币偿还到期贷款本金。 于是,郭小平给王健转了31个比特币,王健卖掉后,还给了郭小平300万元。 2020年12月11日,郭小平根据当天比特币的市值通过微信给王健发了一份计算表,认为王健转入的70个比特币,扣除本息后,只剩下1.49个留下来了。 王健不承认郭小平计算的价值,双方多次交涉未果。

针锋相对的法庭

2021年1月16日,王健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偿还利息为41.94万元。 郭小平将39枚比特币按照比特币的市场价格进行折算比特币现在市值多少,扣除等值比特币后,将剩余的比特币返还。 如果郭小平无法归还比特币,王健将根据应归还的比特币数量,以最高价格进行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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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王健诉状副本后,郭小平提出反诉。 他主张王健返还2.55个比特币,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0.58万元。

一审开庭时,王健指出,双方个人借款合同的利息为50万元,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,违约金部分没有法律依据。各自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。

郭小平反诉称,王健提供的质押物为比特币,比特币属于虚拟商品,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。 他还辩称,约定的50万元利息是按两笔贷款本金共计500万元计算的。

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说法,一审法院综合评判,两份“借款合同”中约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相同。 不做区分就达成协议是不符合交易惯例的。 300万元本金的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借款年利率为零,双方在结清借款时,也没有对利息作出特别说明。 因此,郭小平的辩护不被采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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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个人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,利率标准超过司法解释保护的利率上限,应当依法进行调整。 经计算,截至2021年1月16日,王健应支付的利息金额为41.85万元。

一审法院指出,虚拟货币没有真正的价值支撑,其价格极易被人为操纵。 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、经营失败风险、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。 双方的质押标的为比特币。 2013年,《中国人民银行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银监会、证监会、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明确规定,比特币确实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。 2017年,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进一步重申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、代币与“代币”之间的兑换。虚拟货币”。 在兑换业务中,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,不得为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提供定价、信息中介等服务。 质权的设立,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。 如果将比特币作为质押物,实质上是变相承认比特币可以作为债务履约担保进行交易,有悖于市场秩序的稳定、国家宏观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。 益处。 因此,王健要求对转让给郭小平的39枚比特币行使质押权、折价偿还本息、返还剩余比特币或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。 郭小平要求王健归还2.55个比特币的要求也不予支持。

郭小平在反诉中主张违约金,虽然按照合同约定,王健因逾期未还款,按每天8/10,000的比例计算并支付违约金。 但因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,且郭小平未明确放弃利息或调整计息标准,其违约金请求权不予支持。

2022年2月11日,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209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时效的若干规定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规定,一审判决王健向郭小平返还利息41.85万元,驳回王健、郭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。 诉讼、反诉案件受理费另行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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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承诺不成立

王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称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,应受法律保护。 比特币的物理形式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。 要获得比特币,需要投入物质资本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计算能力的机器设备,并为机器计算中的功率和能量损失付出相应的代价。 这也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成本。 这个过程和劳动产品的获取是人类抽象劳动的浓缩。 同时,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,产生经济利益。 因此,比特币具有价值、稀缺、可控等特点。 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,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。 但是,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通。 2013年12月5日,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在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中明确规定,“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,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be used as a currency. 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”。 我国只是禁止将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,但并未禁止将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持有、使用和流通。

二审开庭时,郭小平的代理律师发表意见称,我国法律不仅没有保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,还联合多个部门出台法律法规,否认其合法性。 因此,在本质上,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。 此外,我国不仅否认比特币的合法性,还对比特币的生成机制“挖矿”进行立法整顿,从根本上否定其经济和社会价值。 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该条例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任何财产价值。

二审总结了双方争论的焦点,即比特币质押是否合法有效? 涉案质权是否成立? 对此,法院认为,所谓质权,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。 在质押关系中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,不再享有质押财产的占有、使用和利益。

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各部门联合发文,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。 比特币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补偿,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货币使用。 使用比特币进行质押,本质上是变相承认比特币为市场货币,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。 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。 一审法院认定质押不成立并无不妥。

2022年5月10日,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王健上诉,维持原判。
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